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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股份:四方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09-25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1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4.本制度的制定本着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证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6.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7.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8.2第五条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9.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10.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五)促进实现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12.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14.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16.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一)投资者;3(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五)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五)公司的文化建设;(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应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多层次的,同时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公告;(二)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三)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四)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五)股东大会;(六)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一对一沟通等;(七)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八)现场参观;(九)其他合法方式。

  4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相关人员接听电话或回复传真应在投资者工作档案中进行记录,明确回复人员、回复内容以及投资者对相关回复的意见,或对电话回复进行录音。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5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6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应该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安排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待投资者来访、参加投资者交流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第二十六条证券部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7(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四)对投资者投诉的专项记录应完整反映处理流程、处理结果和答复情况;(五)其他内容。

  8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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